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抗告人樺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9日99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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