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9號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2,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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