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六號
原告寶凰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時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寶凰貿易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十日債權讓與甲○○一百萬元一節,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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