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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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下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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