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宏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具保人 彭顯明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彭顯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彭宏欣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具保人彭顯明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陸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