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五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係設在臺北市○○區○○街○○○號一樓「歡樂城影視社」之負責人,以出租影音光碟為業,明知影片「FRIENDS」係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影音著作,未得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出租其重製物。詎其基於出租之意圖,於不詳時地,重製載有「FRIENDS」影片內容之影音光碟二套(即VCD十二片),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起,以每次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元之代價,將前述錄有「FRIENDS」之盜版影音光碟出租供人觀賞,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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