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六簡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智學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建忠 律師
人
陳淑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
一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元,
並要求匯款至其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帳戶,約定借用一個月,事後經原告催討均未
獲置理等情。對於被告之抗辯則陳述以:伊沒有定作棺材,況原告八十八年三月
間家裡並無人過世,不會無緣無故向被告購買棺木。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