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乙○○○住桃園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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