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扣案之塑膠繩壹綑、手套貳雙、手電筒壹支、剪刀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清海國中」後補充記載:「踰越
窗戶,進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起
訴書雖未記載被告二人踰越安全設備之所為,惟既與經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
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