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今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瑄
被 告 泰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泰
右原告與被告泰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