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