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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