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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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捌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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