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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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捌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