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扣案之塑膠繩壹綑、手套貳雙、手電筒壹支、剪刀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清海國中」後補充記載:「踰越
窗戶,進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起
訴書雖未記載被告二人踰越安全設備之所為,惟既與經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
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