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告 陳曜鉉 (地址詳卷)
被告 林嘉駿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嘉駿涉嫌對原告陳曜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即該刑事判決乙部分)。惟因原告已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訴字266卷第327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