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告 林品萱
被告 孟祥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孟祥凱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林品萱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