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告 陳庚民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喜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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