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告 陳庚民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喜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告 陳庚民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喜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