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天生 間聲請給付電信費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天生(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電信業者電信費經數次催索皆未清償,現由聲請人受讓此債
權,因與相對人有協商洽談之餘地,且逕行起訴亦有過於耗
費司法資源之虞,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已自原戶籍址即聲請人調解聲請狀上所載地
址遷出而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
可參。是本件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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