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告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游碧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孔柄鑒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迄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裁判費(至訴之聲明第二、三項部分則為共同原告楊游碧鳳之訴,其已自行陳報價額,並以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名義代繳裁判費)。查該未繳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7,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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