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瑞
被   告  王祈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住所地依起訴狀
所載係在桃園市○○區○○路○○○號7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按小額事件之1造為法人或商人者,
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
第1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
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中增訂明文,是本件當事人
間關於小額訴訟,縱有合意管轄亦不生效力。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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