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告 張麗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玉霞 、 陳岳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