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告 張麗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玉霞陳岳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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