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五號
聲請人臻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瑞興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貳仟捌佰柒拾玖元│SY三三五0四五│││││司雙園分行│││0││├─┼─────────┼─────────┼───────────┼────────┼────────┼──┤│2│今勛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壹萬叁仟玖佰貳拾│SY三三八五九七│││││司雙園分行││叁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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