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為被告繳納保證金(96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刑保字第9600017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已將被告釋放,嗣本院分別定於民國96年4月23日、5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茲因被告傳、拘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紀錄,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未果,此有卷附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戶役政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李明益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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