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檢察官於起訴前之90年11月13日為限制聲請人即被告甲○○出國之強制處分,迄今已近五年,然被告並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之事實,被告復因檢察官之上述強制處分而長達近5年無法回大陸老家祭祖修墳,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亦無此事實,上述強制處分實乏必要性,且有違比例原則,因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本院並未另對被告甲○○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而前述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自92年12月31日起自然撤管,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12月1日乙○茂列91偵12812字第10060號函附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2041號卷第一宗第1頁可稽,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資參佐,是本件聲請人既未受出境之限制,本件聲請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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