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乙○○
2甲○○

丁○
室共同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0,6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合計4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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