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50號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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