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80號審理,並於民國101年
2月17日判決,於101年3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受刑人陳玉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5日或26日某時│99年10月7日下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1480號│偵字第49、5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47號│100年度訴字第7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101年2月1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47號│100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24日│101年3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19號│1034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下午某時│99年10月9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撤緩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9、50號│偵字第49、5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80號│100年度訴字第7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80號│100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判決│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34號│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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