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聲請人 蔡修銘 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蔡修銘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等債權人計新台幣(下同)700,642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銀行請求協商,經該銀行以伊協商意願低落,而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伊目前無法工作,僅接受政府補助,無法清償債務,而伊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第83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現積欠日盛銀行等債權人計700,642元債務,且已踐履前置協商程序,然因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致協商不成立等事實,有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7頁、第8頁、第110至
113頁)等為證,堪信真實。故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自94年受傷後,遺有中度肢體障礙無法工作獲
取所得,且名下並無其他財產等節,有殘障手冊、財產歸屬清單、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第136頁、第35至37頁)為憑,堪予認定。又聲請人目前按月領有租金補助3,000元、低收扶助5,000元及身障補助7,000元之事實,為其所自承,且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可佐,堪認其目前每月繼續性收入共有15,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5,000元)。另就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支出部份,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是並非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本院參諸聲請人居住在高雄市,認聲請人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309元為限度,始屬合理。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個人生活費用為:房租3,500元、膳食費4,200元及家用雜支3,000元,共計10,700元(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堪認均係必要費用。
㈡依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5,000元計算,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
費用後,僅餘4,300元(計算式:15,000元-10,700元=4,
300元),與其目前所積欠之無擔保債務700,642元相較,,縱不加計任何利息,清償期已長達約163個月(700,642元÷4,300元=1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將近13年又
7個月,倘若加計利息,清償期勢將更加延長,足見清償期有過久之虞。倘再衡諸抗告人目前仍領有中度殘障手冊,每月所得均為政府補助等情觀之,其缺乏自勞動能力市場獲取薪資之能力,堪認其客觀上確有不能清償之虞。此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一、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1月25日下午4時即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