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正賢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正賢犯教唆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增列被告前科為「高正賢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94年1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9年6月28日下午1時10分前某時,…」;並補充證據「警員 鄭志偉 於99年6月28日出具之職務報告書1紙(其中 高弼碧鳳 誤植為 張弼碧鳳 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正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之教唆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查被告於其所教唆誣告之案件偵查中即坦認上述犯行,係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白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08號、80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高正賢明知車牌號碼000-000之普通重型機車未遭竊,竟教唆其母親高弼碧鳳向警局申報失竊,以隱匿其持有毒品之犯行,被告上開之行為,不惟徒耗警力資源,且導致不特定人可能無端遭受警方偵辦,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29條、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1692號被告高正賢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路59巷39號(另案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正賢於民國99年6月28日下午1時10分前不久之某時點,騎乘其母親高弼碧鳳(另為緩起訴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於路上遇警攔查時,因其未到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業遭本署發布通緝,為避免遭逮捕,其遂棄車逃逸。
又因該機車置物箱內藏有海洛因毒品,其唯恐又被員警查獲其持有毒品之犯行,遂基於教唆誣告之犯意,撥打高弼碧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高弼碧鳳聯繫,於電話中教唆高弼碧鳳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該機車遭竊。而高弼碧鳳明知該機車係由高正賢騎乘外出,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當日下午1時35分許,前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向值班員警鄭志偉報案謊稱: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於99年6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其騎往高雄縣大寮鄉○○○路6-12號之愛國超市左側停車場停放後發現遭竊云云,致員警鄭志偉將該機車以遭竊為由而輸入電腦網路供警察機關查緝,以此方式誣指他人竊取該機車。嗣經查緝高正賢之員警預料高正賢會以謊報該機車遭竊方式脫罪而主動詢問忠義派出所,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正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高弼碧鳳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相符,復經證人鄭志偉於偵查中結證屬實,此外,復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教唆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檢察官李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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