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4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6年11月9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雖曾於民國96年
9月27日晚上9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3709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前,然因路況不熟而發生交通事故,並非頭腦不清醒,經員警據報到場,將異議人帶回警局實施酒測,警員以酒測儀器對異議人施測,測得之呼氣後酒精濃度僅每公升0.26毫克,且測試前並未給予異議人漱口,亦未給予1整瓶水飲用,僅給予1小杯水,而影響上揭呼氣酒精濃度之測定,警員隨即對異議人舉發「酒後駕車」,警方執法方式顯有爭議,且其呼氣酒精濃度應屬勸導範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6年11月9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於法不合,為此,其對裁罰不服,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車;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處汽車駕駛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2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㈠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前開車輛,因呼氣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26毫克,超過規定標準即每公升0.25毫克之違規事實,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警員依法當場舉發,以異議人有「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開立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下稱彰化監理站)乃函請彰化縣警察局調查後,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44條、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19,500元之罰鍰,並吊扣駕照12個月等情,此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彰化監理站96年12月3日中監彰字第0960027720號函、96年11月9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查。是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酒後駕車之違規事實,應可認定。
㈡又證人即實施酒測之員警乙○○於本院訊問中具結證述:其
因據報有發生交通事故,而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前處理,並請異議人一同返回派出所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且依規定讓異議人於測試前漱口,復給予異議人休息時間30分鐘,酒測結果為每公升0.26毫克,並無誤差值,當日測試之機器吹管係新品,並未曾使用過,該機器運作情形正常(參見本院97年1月9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爰審酌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之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屬客觀公正,且警員係屬司法警察,應深切明白出庭作證具結後,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及如有偽證應受處罰之嚴重後果。當時執勤之警員乙○○於本院訊問時,經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及具結後,仍明確為上述證稱,是證人乙○○上揭證言,應屬真實可信。
㈢另對異議人施測之器號為038332D號,測試日期為西元2007
年9月27日晚上10時25分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顯示,施測當時之歸零值為每公升0.00毫克,施測後測定值為每公升
0.26毫克,測定結果為「不合格」等情,此有異議人親自簽名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影本1紙在卷可證。再上開對異議人施測型號為SD—400PA、器號為038332D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之日期為96年11月27日,檢定有效期限為1年,亦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6年11月27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紙在卷足憑,足徵該呼氣酒精測試儀器並無異議人所辯之誤差或異常情狀。是異議人酒後駕車之違規事實,事證已臻明確,異議人仍執前詞置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機關爰引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