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黃德賢 律師被上訴人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訴人請帶珠台紀錄器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慧娟~B法官戴嘉清~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