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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