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8年度屏簡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屏簡字第五九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朝成 即乙○○○運公司、 曾炫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萬零玖仟壹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叁佰捌
拾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仟陸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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