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孫家盛
孫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