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陳翠容
抗告人與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