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原告 曾樹枝 被告 洪玉梅 被告 邱奕昇 被告 邱思華 被告 邱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玉梅、邱奕昇、邱思華、邱佩瑩為 邱顯鶴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指定一○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顯鶴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經原告陳報如上,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致訴訟當然停止迄今,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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