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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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游世宏 被告 劉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世宏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依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及二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而依原告所陳報之不動產市價證明文件,系爭二房地(擔保物)之目前市價,每一房地市價各約為153萬元,是系爭不動產之市價合計約為306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即306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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