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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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春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體例上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章清算,故應僅適用於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鈞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更生方案於民國105年11月還款履行完畢,爰聲請復權云云。
三、聲請復權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所設,聲請人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4號、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2號)之債務人,此有消債事件查詢作業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其聲請復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左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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