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鍾振輝 被告 張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君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房地)價額據原告陳報其購買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