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瑞凱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應更正為「林曜辰律師(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誠泰
法官林呈樵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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