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閻其霞 、楊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楊秉東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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