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 王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雄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1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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