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劉錦峯 視同上訴人 劉錦垙
劉秀珍 劉欽源 被上訴人 鄭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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