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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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就原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主張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下稱謝謝事務所)於民國100年收入雖有「菲力」公司以前分期付款及法院裁判費,但支出為收入10倍,因此所得為「0」,無資力付房租,故分文未付。另聲請人均無房地、車輛等資產,聲請人謝諒獲約20年收入為「0」,必須聲請人謝謝事務所有盈餘,聲請人謝諒獲始有收入,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以100年度救字第228號准予訴訟救助,原法院亦准予訴訟救助,具有既判力,亦具爭點效云云。固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28號民事裁定、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出具之證明書、照片、99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99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等件為憑(附於原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卷第152頁至第163頁)。惟原法院或士林地院曾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無拘束本院,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事證均未能釋明其有窘於生活,現無籌措1,000元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劉坤典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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