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高幸枝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被   告  黃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陳士霖
       陳慶耀
       陳乖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定國
被   告  温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弘毅
       楊慧娟 律師
被   告  林貞君
       黃吳祝霞
       鄭素貞
       馬淑女
            頭24號
       陳清乾
       陳淑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林
            128號
被   告  蔡勝男
       蔡長成
       蔡奇蘭
       蔡基隆
       蔡勝賢
            號
       蔡春花
            之3
       邱王連治
兼前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建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兼複代理人  楊美雀
參加訴訟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陳怡君
       葉銘壠
受告知訴訟人  徐千琇
受告知訴訟人  劉美吟
受告知訴訟人  黃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之表二中關於「 葉長成 」之
記載,應更正為「蔡長成」。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之附圖所示關於「蔡長成、
蔡奇蘭、蔡基隆、蔡勝賢等四位部分共有人分別共有之面積」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蔡長成、蔡奇蘭、蔡基隆、蔡勝賢
等四位部分共有人分別共有之面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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