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9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紀念君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紀念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紀念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月21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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