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八號上訴人紀念君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九七、一七四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紀念君有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空泛以原判決於證據之採摘及法律適用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並未依據卷附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與首揭第三審之上訴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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