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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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具?保?人乙○○臺北縣板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業經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結果,具保人經通知亦未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顯然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