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9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1年5月2日所為90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再審理由,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