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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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865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254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對於第二審判決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9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書,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上訴期間依照上開規定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4年6月10日起算,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計至94年6月21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4年6月23日,始行提起第三審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上訴人之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