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15外),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編號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除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11及編號13至編號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編號2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5所示之罪,分別依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3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2日│95年9月12日│95年1月21日後某日起至│││││95年3月31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號│95年度毒偵字第288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91號│96年度易字第271號│95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日│96年6月20日│96年5月28日│95年12月13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91號│96年度易字第271號│95年度訴字第1746號││├───┼───────────┼───────────┼───────────┤││確定日│96年7月9日│96年6月20日│96年1月2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又15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1日後某日起至│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95年3月31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886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46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判決日│95年12月13日│95年11月1日│95年11月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46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確定日│96年1月2日│95年12月4日│95年12月4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偵查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判決日│95年11月1日│95年11月1日│95年11月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確定日│95年12月4日│95年12月4日│95年12月4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1日│1日│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刑法第337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95年9月12日│├───┬───┼───────────┼───────────┼───────────┤│偵查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95年度偵字第2063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判決日│95年11月1日│95年11月1日│95年11月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95年度簡字第3330號││├───┼───────────┼───────────┼───────────┤││確定日│95年12月4日│95年12月4日│95年12月4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罰金新臺幣25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3│14│15│├───────┼───────────┼───────────┼───────────┤│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第5項│├───────┼───────────┼───────────┼───────────┤│犯罪日期│89年8月6日凌晨1時20分│89年10月中旬至同年11月│86年6月10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起至同│1日││││年11月3日凌晨2時51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偵查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89年度毒偵字第2847號、│89年度偵字第21503號│87年度偵字第12023號、││││第3324號││88年度偵字第935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0年度簡字第1205號│89年度訴字第1715號│89年度上訴字第3877號││├───┼───────────┼───────────┼───────────┤││判決日│90年4月30日│90年5月8日│90年4月17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決├───┼───────────┼───────────┼───────────┤││案號│90年度簡字第1205號│89年度訴字第1715號│90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確定日│90年5月25日│90年6月13日│90年8月9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不得減刑│└───────┴───────────┴───────────┴───────────┘